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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逆转裁判系列考据——“三百代言屋”与“成步堂龙太郎”

考据 大逆転裁判 反対尋問 2,752字

在大逆转裁判2DLC日本篇中,亚双义针对报纸上的袖之下正律师因收买行为被捕事件(很有趣的是,袖の下这个姓氏的意思就是“贿赂”)发表了这样一句看法:

那么我们今天的话题就从这个“三百代言(屋)”说起,谈谈关于明治时代法律的一些知识。本期的话题可能较为枯燥(我自己读资料也读得头大到不行……),我尽量写得有趣一点……

“三百代言屋”——从“公事师”到“弁護士”

“三百代言”是和制四字熟语,其意义有如下两种:

1. 明治前期,没有获得代言人(明治时期的律师这一职业的前身)资格就去接下他人诉讼案子的人。也是律师的一种蔑称。
2. 诡辩。或者诡辩的人。依旧是骂人话。

代言,即“代言人”的缩略。明治5年(1872),根据司法职务定制设置了“陈述诉讼情况”的人,即“代言人”,但是成为代言人并不需要特别的资格考试。明治9年(1876)制定了《代言人规则》,明确说明了需要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这一点。但是代言人在法庭上只能负责民事诉讼的辩护。明治13年(1880),刑法和治罪法(即现在的《刑事诉讼法》)公布,代言人可以在刑事审判中进行辩护了。明治26年(1893)制定了《律师法》,《代言人规则》被废止,“代言人”这个说法不再使用,统一称“弁護士”,也就是现在的日本对律师的称呼。

“三百”即“300文”的省略。上期我们讲过关于明治时期的日本货币单位换算,但“文”并不在其内。这是因为“文”是江户时期所用的单位,1文相当于现在的12日元。但是,不要因此认为300文就是当时代言人接案子的价格,从而得出相当于一件案子3600日元这样的结论哦!而这就要再把时间往前推一点,说说代言人的前身了。

明治最初的代言人是由江户时期代行诉讼的“公事师”发展而来的,他们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,教导他们必要的程序方法和诉讼技巧,不过有些人只是进行代笔工作,书写在诉讼中必要的文书。但是,因为他们在诉讼时常常利用各种方式让无知的人陷入困境,造成种种乱象,因此江户幕府认为这是一种非法的职业须予以取缔,在当时的社会名声也相当差。

那么回到300文上来,这个300文虽然说的是“只要收了300文就会像公事师那样进行行为不端的诉讼”,但是这个300文并不是实际的300文,而是指“二束三文”。“二束三文”的语源据说来自江户时期的一种结实的草鞋“金刚草鞋”的价格,它非常便宜,即使买上两捆(“二束”)也只需要三文。不过,这样的说法也算是一种比喻啦,因为“三文”本身也有“低廉”“没有价值”的意思。后来“二束三文”一般就代指非常少的数目,也就是说实际上所谓“三百”是指很少的金额。说不专业的代言人以很少的金额接了一个案子,即是指代言人本身的价值不高的意思。可见这是对律师的一种蔑称。

关于“代言人”与辩护的历史,一些小知识:

法国与英国

明治13年(1880)到明治19年(1886)设立了数间法律学校,分为了法国法系和英国法系法律学校。东京法学社(如今的法政大学)、明治法律学校(如今的明治大学)和关西法律学校(如今的关西大学)是法国法系学校。专修学校(如今的专修大学)、东京专门学校(如今的早稻田大学)和英吉利法学校(如今的中央大学)是英国法系学校。虽然后来有的教授不同法系的学校进行了合并(如东京大学),但在当时两派的矛盾相当激烈,明治25年发生的民法典争论就是由此而起的。

从江户到明治

明治时代初期,审判依然是法官的专有权力,即使是民事案件,也有法官对当事人施以刑罚加以拘留的情况,实际上是原封不动地沿袭了江户时代的出入筋(民事纠纷)和吟味筋(刑事案件)的审判方法。即使是案件的当事人,也必须服从法官的命令,没有许可不能在法庭上发言。在这个时间点,站在当事人的立场陈述事实,并担起“无一冤枉案(冤枉無からしむ)”职责的代言人出现了。司法职务定制承认了代言人的存在,废止了自江户时代以来禁止在民事诉讼中代讼的原则,即明确了“代理诉讼原则”。

不靠谱的法官与检事

由于“司法职务定制”的出现,正式规定了法官和检事的编制。由此被紧急任命的法官和检事们大多没有受过法学教育,实际上对他们的任命采用自由任用制。因此在明治初期,有的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会不懂得整理原被告之间的争论点,有时会擅自提出双方争论点以外的观点,更有甚者连取证的规则都不知道。直到后来设立了需要通过法官&检察官录用考试才能取得资格证这一规则,这种情况才得到了改变。

“成步堂龙太郎”——明治时代活跃在司法界的女性

大逆转裁判2的第一章就是寿沙都假扮男性在法庭上为好友辩护,连名字都改成了男性化的“成步堂龙太郎”。这是因为按当时颁布的规定,女性是无法担任律师这一职业的。实际上,参与日本司法界的女性的历史不算很长,一般来说以昭和13年(1938)高等司法考试合格的三名女性三渊嘉子,中田正子和久米爱为其开端。在那之前的律师一职一直是只有男性才能担任的职业。

明治9年制定了代言人规则,虽然如前文所提的那样说明了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代言人资格证,不过并没有提到对性别的限制。不过现在想来并不是说“不限定性别”而是当时从事这类职业的默认都是男性,所以并不需要特别说明性别的限制。同一年,在“针对代言人规则的疑义的司法省指令”中确认了“妇女不得授予许可证”,白纸黑字地写明了这一点。

明治26年制定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“仅限成年男子”,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规定了这是一个属于男性的职业。直到昭和8年(1933)这一限定条件才被删除,上述提到的三名女性通过了考试,成为了最初的三名女性律师。

但是就在代言人规则制定之前,出现了唯一一位女性代言人。她的名字叫做园辉子。

园辉子出生于1846年,于明治7年(1871)25岁时开始参与法律工作,一开始是作为代书人(写作诉讼文书)活跃,后来则直接成为了代言人。因为当时的女性代言人只有她一个,因此她每次去法院的路上来看她的人都非常多,几乎都要堆成人墙。明治9年虽然颁布了代言人规则,但她依然作为代言人而活跃着。按照此规则,女性虽然并没有代言人资格,但是实际上当时的无证上岗的代言人非常多(毕竟当时获得资格证的代言人还很少)如果把无证代言人全部禁止的话有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,也就是说实际上园辉子的代言人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默认。因而她接下来继续做了12年的代言人。

在明治18年(1885)年,园辉子39岁时,她怀着提高女性的教育水平的目的,决定去当时女性地位较高的美国学习。她于1885年12月19日启程前往美国,于第二年1月7日抵达旧金山。在她于美国学习的途中出版了自传《Tel Sono, the Japanese Reformer : An Autobiography》,讲述了她作为代言人的过去和在美国学习的经历。在她归国后也致力于提高女性地位,创办学校等等,在此因为篇幅原因暂且不提。具体可参见附录中的《明治維新の頃、稀代の女傑と呼ばれた女代言人がいた》一文。

这么一看感觉本期考据内容很多已经和本篇无关了= =下一期会稍微讨论一下明治时代大学生的故事。


本篇所用参考:
司法書士制度、行政書士制度の歴史と現在
谷正之:弁護士の誕生とその背景
明治維新の頃、稀代の女傑と呼ばれた女代言人がいた
(园辉子的自传Google Book上有全文,页数不多,但写得很详细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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